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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操作实务,法律知识、标书编制、技能异议质疑投诉技巧及《招投标法》大修改与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方案》后建设工程造价管控、合同纠纷及结算审计实务操作培训 (8月28日青岛)房地产培训网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两新一重”建设,即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是中国下一步发展的重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包括修订《招标投标法》、国务院颁布《政府投资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及《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住建部4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交通部13号令《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作为每天需要面对繁重的招标采购任务,解决实际问题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路桥工程、铁路工程等工程行业的招标采购人员来说,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规避法律风险,从制订完善的招标文件,设计科学合理的评标规则,到组织好开评标过程,依法处理异议与投诉,利用竞争来实现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工程项目完成的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随着招标投标在业界越来越广泛的运用,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现今招标投标实践中的问题和争议也越来越多。作为投标人来说,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中标果实,应对任何强加于自身的不公平和不合法的待遇,是大家急需提高的能力。而且近来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新的法律规定层出不穷,招投标的监管环境也越来越严厉。
《招投标法》即将颁布实施,对建筑行业有哪些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哪些热点与难点问题?对工程造价有哪些影响?如何规避这些影响带来的风险?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涉及利益方多,在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履约、工程结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诸如项目停建、设计变更、材料涨价、计价纠纷、结算纠纷、工程款拖欠等等各类造价风险,如何在造价层面予以风险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有效处理?
鉴于此,我中心决定举办“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操作实务,投标人必备的法律知识、标书编制、技能异议质疑投诉技巧及《招投标法》大修改与建设工程造价管控、合同纠纷及结算审计实务操作培训班”请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现将具体通知如下:

【适合对象】
各地政府建设项目监管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各业主单位从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
各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勘察、工程公司、总承包公司、设计院、成套设备公司、招标公司、设备材料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及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市场开发、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法务专员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高等院校建筑经济与管理教学和科研人员等。

【组织机构】房地产培训网 http://www.chinarec.com.cn 微信公众号:房培网
【培训时间】2020年8月28-29日 青岛(详见报到通知)
【培训咨询】010-68011791,62202006 王老师,刘老师 
【官方客服】微信QQ:1905774068

下载报名表 http://www.chinarec.com.cn/page/dcpxbmb.doc

【特约专家】
杜静:中国招投标培训第一人,是目前国内最早开始招投标培训的老师,也是唯一同时在招标培训和投标培训领域都拥有巨大的影响力的老师,拥有世界首创的实战控标课程《一击即中的投标技巧》和独创的实战模拟投标课程《夺标》。受邀于电视《前沿》讲座讲授,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解放军装备指挥学院等著名院校的特邀教授,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年度系列招标监管班主讲老师,国资委研究中心特聘讲师,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授证首批招标师考试辅导教师。

贾宏俊:中国建筑业协会理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专家办公室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起草人。

【培训内容]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操作实务

1、工程总承包招标与设计、施工分别招标区别;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启动条件;
3、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暂估价项目采购,以及其涵盖的材料、设备和依法分项目采购;
4、总承包工程(EPC)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区别、适用条件、程序及案例分;
5、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核心问题、经济择优及案例分析;
6、投标预备会和踏勘项目现场的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措施;
7、工程总承包招标价格管理,怎样预防高价围标、低价抢标、陪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8、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文件接收中的注意事项及必须拒绝接收情形;
9、工程总承包招标开标活动的组织及开标异议防范;
10、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标准与方法的选择、评标程序、评标组织技巧及注意问题;
11、依法必须否决的工程总承包投标情形及案例分析;
12、确定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发放及注意事项;
13、工程总承包采购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及案例分析;
14、工程总承包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办法、重新招标和风险防范措施;
15、总承包工程(EPC)招标行政监督、纪检监察的注意重点及案例分析。

二、投标人必备的法律知识
1、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构成体系与效力层级
2、《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各自管辖范围与衔接
3、法律规定不同的四类采购项目:非招标、自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和国资依法必须招标
4、非招标采购(磋商谈判询价比选等)的法律规定
5、我国必须招标制度的介绍
6、邀请招标和可以依法不招标的法律规定
7、政府采购的工程的采购方式选择及相关法律规定
8、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
9、对投标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10、对投标人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1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澄清和修改的法律规定
12、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3、投标有效期和保证金的规定
14、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不予退还相关规定
15、同品牌产品下投标、评标的相关规定
16、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澄清、说明和补正)
17、投标无效和废标的法定情形
18、评标方法以及投标报价修正等规定
19、低于成本投标的判定与后续应对
20、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情形
21、视为串通投标情形
22、挂靠作假的核查与判定

三、投标文件编制方法与技巧
1、招标文件的阅读理解与分析
2、招标文件的一般架构
3、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及其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的相互关系
4、联合体、总包、分包与转包之间的关系
5、评标办法的阅读理解及招标方招标意图的判定和倾向性分析
6、分析评标专家的思维方法与行为模式以及长期经营评标专家的策略
7、就评标专家的主观评分项展开研究,给出获得更高的主观分的方法
8、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的理解与应用
9、招标文件中与导致投标废标及合同执行风险相关的投标要素
10、对招标文件异议的提出
11、准备投标方案与投标文件编制
12、投标决策与竞争策略
13、报价因素与报价水平的确定
14、报价方法的选择(不平衡报价、备选方案报价、随机应变报价等)
15、投标文件的构成(投标函及其附录、投标保证金、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分项清单
16、报价表与说明、技术和服务管理方案等内容和格式)
17、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法(编写、修改、签署、装订,密封、递交、接收)
18、如何展示和渲染自身产品和方案的优势
19、观点之后的配套案例跟进
20、如何确保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避免重大偏差
21、投标行为不当导致的废标因素的产生和防范
22、建立自己公司的标书模版库
23、投标文件的内部审核
24、递交投标文件的注意事项
25、参加开标会议的注意事项
26、评标澄清环节和辅助中标手段的使用
27、合同签署及合同效力的认定

四、招投标争议的解决——异议质疑与投诉技巧
1、招标投标争议的分类
2、表达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
3、企业招标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异议程序
4、异议的法律要件和注意事项
5、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于投诉书内容的要求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结果
9、《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询问与质疑的规定
10、质疑与异议的区别
1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和内容要求
12、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的提出主体和受理主体
13、《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的规定
1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投诉书范本和内容要求
1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条件
16、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
17、招标投标项目行政争议的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招投标法》大修改
1、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2、“最低价中标”退场
3、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4、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
5、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6、放宽对民间投资项目的采购方式要求
7、大力推广使用标准招标文件
8、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
9、明确两次招标失败、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避免反复重新招标
10、异常低价投标处理
11、禁止招标文件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
12、扩大了允许自然人投标的项目范围
13、明确总承包招标、集中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标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
14、PPP项目遴选社会资本方有关招标要求
15、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
16、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管

六、造价管控
1、模拟清单招标问题
2、清单计价规范与全费用清单区别
3、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问题
4、清单计价下投标报价与不平衡报价问题
5、清单招标、费率招标中的临时措施费问题
6、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问题
7、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和项目特征描述问题
8、招标图与施工图不一致问题
9、招标文件与备案合同不一致问题
10、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问题
11、招标文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问题
12、肢解发包问题
13、桩基检测费纠纷问题

七、计价纠纷
1、消耗量定额缺失、信息价格缺失等问题
2、人工费调整、材料价差调整问题
3、计税方法与工程造价不一致问题
4、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工程变更、清标等问题
5、固定总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6、固定总价合同不能证明工程量量差问题
7、工程量清单错漏项问题
8、分部分项与措施费不平衡报价纠纷问题
9、分包未签施工合同结算问题
10、措施项目费调整问题
11、初步设计发包与结算完不成概算量扣款问题
12、超概及超概申请无法批复问题
13、超付工程款问题
14、变更部分下浮问题

八、合同价款疑难问题
1、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问题
2、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问题
3、已实施的项目面临超项目总投资,二次融资风险
4、先进场工期问题
5、无效施工合同中“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问题
6、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结算如何调整
7、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发票问题
8、情势变更、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限风险问题
9、可研估算立项与结算超限额问题
10、甲供材造价合同取费基数问题
11、计价标准约定不明问题
12、黑白合同对工程履约、竣工结算的影响
13、合同约定材料、人工等价格包死条款的风险及争议处理
14、合同签订后,未开工问题
15、合同纠纷解释顺序
16、工期索赔、费用索赔与利润索赔问题
17、工程结算总价的举证责任问题
18、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问题
19、垫付材料款抵扣工程款问题

九、造价鉴定
1、造价鉴定意见中争议单列项,法院能否按类比系数酌定其造价?
2、原审认定工程未完工未验收未结算不具备造价鉴定条件是否正确?
3、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另一方拒绝重新鉴定又未提供证据否认鉴定报告,如何处理?
4、同一工程分包司法鉴定造价,能否高于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价?
5、诉讼中主张结算单少计、漏计了工程量要求鉴定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6、施工方提交了工程决算书已完成举证义务,发包方不认可,能否申请鉴定?
7、施工方坚持固定总价拒绝鉴定,能否按发包方自认的造价判决?
8、审计结论、欠条、造价鉴定报告,法院如何采信?
9、能否以分包纠纷判决中的造价鉴定意见作为承发包纠纷判决依据?
10、抹灰、材料费不参与让利等造价鉴定专业问题争议,法院会如何评判?
11、没有证据推翻已完工程量造价审定表,能否申请造价鉴定?
12、将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分配发包方的情形?
13、鉴定报告理据不充分、结论不明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14、工程造价鉴定时如施工范围存在争议,做减法还是做加法?
15、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的“无法确定造价”,法院会如何认定?
16、法院如何对造价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17、发包方的施工要求,在造价鉴定中对认定工程量发生有什么作用?
18、发包方不认可自己委托的造价鉴定,遇到这样的发包方该怎么办?
19、案外人厂家所报市场价属实,能否推翻鉴定造价?

十、工程审计与结算
1、中标合同与另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一致,如何处理?
2、政府审计结果是否影响双方当事人结算协议的履行?
3、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4、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能否变更结算约定?
5、审计机关对发包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结算方式的影响?
6、审计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7、合同约定以决算审核部门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果能否作为结算的依据?
8、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
9、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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