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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战案例指导专题培训(2018年9月7日北京)房地产培训网

近期,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的通知》,规定201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为48件,晚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上述部分司法解释出台,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经营、风险防范、合约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为了未雨绸缪,充分理解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背后的历史积累、观点导向,避免发生新旧法衔接造成的法律风险;同时也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及造价合约意识,增强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对抗诉讼风险的实战能力。

【培训特色】
本次培训班以施工企业为关心的“造价+合同”为视角,重点解读合同订立阶段、履行阶段、争议解决阶段的合同与法律风险;结合《合同法》、《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二)》等基本法律规范与各地先进造价合约管理制度,理论分析产生法律风险的深层次原因;精挑细选高人民法院公报或参考指导案例,务实研讨风险防范的具体对策和证据管理手段。

【适合对象】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实习律师。
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线经理人等。

【组织机构】房地产培训网 http://www.chinarec.com.cn 微信公众号:房培网
【培训时间】2018年9月7-8日 北京(详见报到通知)
【收费标准】28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食宿代订,费用自理。
【报名咨询】010-68011791,62202006 王老师,李老师
【官方客服】微信QQ:1905774068

下载报名表 http://www.chinarec.com.cn/page/dcpxbmb.doc

【特约导师】
韩老师:中建政研集团特聘专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建设工程部主任;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一带一路”()仲裁院仲裁员,荣获2017“建筑业年度人物”奖。

张老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业务部专业工程律师、从事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专业律师、建造师、《工程造价法律实务108个实务问题的深度释解》作者,业务经验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争议/商事纠纷解决等领域法律服务。

【培训内容】
一、正确理解合同关系
1、建筑施工企业材料款案件中合同相对方的认定。
2、排除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之权利义务,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3、缔约一方以第三人名义签订合同时合同主体及效力的确定。
4、对承包方转包建设工程的认定与处理。
5、发包人不得仅以与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并实际支付工程款为由,抗辩总承包人给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
6、工程款收款人应当是承包人,如果是按承包人要求向其他单位付款,应有承包人委托付款方面的证据。

二、正确判断合同效力
1、施工人因修建违法建筑请求给付工程款,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2、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4、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5、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6、建设工程施工中多份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
7、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

三、正确适用黑白合同规则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两份合同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与工程期限等主要内容并无实质性差别,并不必然导致非中标合同无效。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变更与黑白合同的认定。
3、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
4、如何认定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正确理解计价方法与风险
1、约定了平方米均价的未完工程如何进行结算?
2、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
3、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
5、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应如何处理?
6、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7、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是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8、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否则可认定承包人无权获得相应部分的赔偿请求。

五、解决工程欠款的手段
1、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2、发包人同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3、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
4、第三人依据发包人委托对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的法律效力。
5、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6、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工程未达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无效。

六、实际施工人的风险
1、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利益仍然应当得到保护。
3、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不能起诉发包人。
4、以分公司名义借用总公司资质对外承揽工程,分公司财产即是总公司的财产。

七、正确处理违约责任
1、当事人仅主张未违约法院能否主动酌减违约金?
2、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八、质量工期对造价的影响
1、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合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2、因发包人致使工程停工,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
3、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址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因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九、财政审计与结算问题
1、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3、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十、正确处理造价鉴定难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突出问题与对策。
2、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3、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
4、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十一、准确行使优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3、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已工程竣工为条件?
5、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十二、善于利用法律方法
1、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
2、依据合同解释原则,探究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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